電鍍設備生產線規范條件:
1.電鍍生產環節包括清洗槽在內的槽液總量不少于30000升。
2.電鍍生產年產值在2000萬元以上。
3.單位作業面積產值不低于1.5萬元/平方米。
4.作為中間工序的企業自有車間不受規模限制。
(二)企業選用低污染、低排放、低能耗、低水耗、經濟高效的清潔生產工藝,推廣使用《國家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導向目錄》的成熟技術。無《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》淘汰類的生產工藝和本規范條件規定的淘汰落后工藝、裝備和產品。
(三)品種單一、連續性生產的電鍍企業要求自動生產線、半自動生產線達到70%以上。
(四)生產區域地面防腐、防滲、防積液,生產線有槽間收集遺灑鍍液和清洗液裝置。
(五)新(擴)建項目生產線配有多級逆流漂洗、噴淋等節水裝置及槽液回收裝置,槽、罐、管線按“可視、可控”原則布置,并設有相應的防破損、防腐蝕等防護措施。
(六)新(擴)建電鍍項目根據加工零部件的品種、數量等優先選用高效低耗連續式處理設備,并達到電鍍行業清潔生產標準中Ⅱ級指標以上水平。
(七)熱浸鍍企業除應符合(二)、(四)、(五)條的規定外,電鍍設備生產線還必須符合以下條款:
1.生產能力不低于10000噸/年或產值不低于1000萬元/年。
2.作為中間工序的企業自有車間不受規模限制。